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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管理办法
借阅管理办法

第一章        

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图书使用的管理,维护图书及其借阅设施的安全和完整,有效利用图书,提高图书使用效益,保证师生读者教、学、研的需求,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(教高[2015]14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图书馆,各院系(部)资料室可参照执行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,是指纸质图书资料,包括图书、期刊、报纸等印刷型文献。

第二章    证件的使用与管理

第四条 校园卡为读者入馆和办理借阅手续的唯一有效证件。

第五条 校园卡的充值、补办、挂失、故障申报等手续,请与学校卡务中心联系,图书馆不负责办理。

第六条 本校读者需刷卡入馆,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验。

第七条 在图书馆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,不准转借、代借。如发现转借、代借,图书馆有权拒绝其入馆或借书;冒用他人丢失的校园卡借书,按偷书处理。

第八条 读者对校园卡要妥善保管。校园卡如有遗失,应立即挂失。如因未及时挂失被他人利用冒借图书,所有被借图书产生的后果由失证人全面负责。

第九条 离校(包括毕业、调离、休学、退学、出国等)前办理离校手续时,须先还清所借图书。

第三章   借阅要求

第十条 校外读者入馆,需凭介绍信、馆际互借证、本人证件提出申请,待图书馆同意后方可入内。要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指导。

第十一条 馆内各区都采用全开架借阅方式,由读者自行到架前选定,需借出的,到自助借还机或借还书处办理借书手续。

第十二条 读者所借出图书,用后一律在自助借还机或借还书处归还。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检查图书完好程度。

第十三条 使用自助借还机办理借还手续的,要按照程序办理,否则出现不良后果,责任由读者自负。

第十四条 在图书馆借出图书,学生读者可借出10本,教工读者可借出20本,重点读者享受相应待遇。

第十五条 读者在借阅图书时,必须检查图书是否有划痕、污迹和缺页等现象,发现后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,由工作人员处理。若在还书时由工作人员检查发现,则按违规处理

第十六条 读者在馆内阅览馆藏图书,阅后须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。

第十七条 阅览区图书一律不外借,急需资料可在馆内复印。

第十八条 带入馆内的个人物品,由读者自行保管,如有失损,责任自负

第四章    借书期限

第十九条 学生读者借书期限30天,教师读者借书期限6个月,遇寒暑假顺延。

第二十条 所借图书如需继续使用,可办理续借手续,续借只限一次,续期同借期。

第二十一条 已借出的图书,如遇特殊情况需要,图书馆有权提前收回。读者收到催还通知后应立即还书。

第五章    借阅秩序

第二十二条 读者应自觉爱护图书,不得污损、破坏和丢失,否则,除批评教育外,要视情节轻重,按处罚制度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。

第二十三条 读者在查找图书时,要保持书架整齐,不许乱拿乱放。严禁将图书串架、乱架。

第二十四条 读者要自觉爱护馆内设施,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,严禁随意涂抹刻画。

第二十五条 读者要自觉维护馆内秩序,不得用书籍或物品抢占阅览座位。读者离开座位一小时未回者,管理员有权安排其他读者就位,并将桌上物品另行安排。读者离馆时需将个人物品带离图书馆。

第二十六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要保持安静,不许大声喧哗,嘻笑打闹,自觉将手机等通讯设备置于静音状态。

第二十七条 入馆读者要着装得体、举止文明,不得做出不雅观的行为。

第二十八条 读者要自觉保持馆内清洁卫生,禁止随地吐痰、乱扔废弃物,禁止在馆内进食。

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是防火重地,馆内严禁吸烟、使用明火。未经许可读者不得随意使用馆内电源。

第三十条 读者应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,如有违反规定者,工作人员有权制止、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管理员有权清理出馆,直至取消其借阅资格。

第六章    处罚规定

第三十一条 所借图书有超期未还者,暂停借书,待超期书还清后再恢复借书权利。

第三十二条 如读者发生图书丢失情况,应予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。

第三十三条 如读者将图书污损,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处罚:

   1.对于划线、圈点、批注的,图书馆对其批评教育。

   2.严重污损的,除收回原书外,按丢书情况处理。

   3.图书缺损四页以上(含四页)的,除收回原书外,按丢书情况处理。

第三十四条 凡不办理借书手续擅自将图书携带出馆或改装、撕剪图书者,都作为偷书处理,除追回原书外,偷书者要写书面检查;图书馆给予批评教育、通报、停借等处分,视其态度确定其停止借阅的期限;并通知所在院系、学生处做进一步处理,情节恶劣者送交保卫处。

第三十五条 损坏图书馆设施,按学院有关制度赔偿处理。

第七章        

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